夫妻离婚约定债务归一方,银行还能找另一方要钱吗?

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罗人方律师
罗人方 专职律师 · 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办案结果

即使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归一方承担,债权人银行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还款。本案是湖南永顺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罗人方律师代理银行胜诉。

开篇引出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夫妻离婚已经说好债务归一方偿还,凭什么债权人还要找我要钱?湖南永顺的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正好碰到了这个典型问题,我们来看法院最终怎么裁判。

案情回顾

原告某银行永顺县支行诉称,被告向某于2024年1月在该行办理了授信19万元的个人信用贷款,约定年利率6.88%,罚息利率为年利率8.944%。2025年7月,向某及其原配偶全某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剩余贷款179900元进行重组,后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自2025年8月23日开始逾期,截止2026年3月17日尚欠本金179900元,利息罚息合计7524.2元。银行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还款。

被告向某辩称,其与全某已经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明确约定案涉债务全部由全某偿还,因此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全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夫妻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另一方是否还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办案思路与亮点

罗人方律师作为原告某银行永顺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确认案涉贷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均在贷款重组的补充协议上签字捺印,该债务明显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针对向某提出的离婚调解协议已经约定债务由全某承担的抗辩意见,罗人方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代理意见:离婚调解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内部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原告作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26)湘3127民初131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8月6日
判决结果:被告向某、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某银行永顺县支行借款本金179900元及支付利息(含罚息)7524.2元,并以本金179900元为基数自2026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8.944%计算利息(含罚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被告向某、全某负担。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

罗人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夫妻双方内部如何约定债务分担,债权人均有权同时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该权利不受夫妻离婚协议约定的约束。对于夫妻一方而言,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债务归另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依旧向你主张权利的,你不能直接以此对抗债权人,但是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常见疑问解答

  1. 离婚协议写了债务归对方,我还要还钱吗?

答:离婚协议仅对夫妻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如果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要求你承担还款责任。你在偿还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1. 我该怎么避免替对方还债?

答:如果离婚时已经约定债务全部归对方承担,可以主动和债权人沟通,协商办理债务转移手续,取得债权人同意债务由对方一人承担的书面确认,这样就无需再对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了。

本文由罗人方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罗人方律师 证号 1433120211034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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