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律师调档幌子卖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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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律师调档幌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罗人方律师结合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6)湘0802刑初4号生效判决,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相关实务问题。
罗人方律师结合(2026)湘0802刑初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被告人二人共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最终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四年二个月和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争议焦点为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是否清楚、被告人毛某甲是否构成自首,以及家庭困难是否能成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2024年11月,毛某甲注册成立某法务咨询公司,2025年初邀请毛某乙入股,后因业务量下降,二人共同决定以“律师调档”为幌子,通过网络平台吸引客户下单,以100元到数千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公民身份证正反面、户籍地等个人信息,违法所得按占股比例分红。经查,2025年5月二人违法所得合计21万余元,分红后毛某甲获利7万余元,毛某乙获利6万余元;2025年6月团伙违法所得合计42万余元,未分红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判处毛某甲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毛某乙四年,均不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6月份违法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毛某甲构成自首、家庭困难应当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二人罪名成立,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
- 被告人毛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 被告人毛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 追缴二人全部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违法所得怎么认定?需要扣除成本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违法所得,按照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这是一般规则。
在本案中,法院基于个案事实作了特殊处理:5月二人已经完成分红,因此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以二人分红后的个人获利认定为5月的违法所得;6月二人未分红,因此以团伙总违法所得按照占股比例分别计算二人的违法所得,该认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未违反一般规则。
家庭困难能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家庭困难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不属于通常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法院未采纳二被告人以家庭困难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实践中,如果被告人已经存在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家庭特殊困难可能会成为法官量刑时的酌定参考因素,但不能单独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更不能改变原本的定罪量刑。
自首怎么认定?当场被抓还能算自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其中自动投案要求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本案中毛某甲是被公安民警在办公场所当场抓获,不属于自动投案,因此不构成自首,法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
罗人方律师提示,实践中,只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才属于自动投案,被当场抓获一般不构成自动投案,除非公安机关完全没有掌握犯罪线索,嫌疑人主动交代,才可能被认定为自首。
罗人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质证核心在于电子数据。此类案件几乎全部依靠电子数据定案,包括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业务统计数据等,辩护律师首先要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没有完整的提取笔录,有没有经过鉴定,内容是否能够明确区分合法业务和违法业务,一旦电子数据存在瑕疵,就可能影响事实认定,进而影响定罪量刑。本案中辩护人针对6月违法所得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质证意见,就是抓住了关键的辩护切入点,方向是正确的。
日常经营要注意防范刑事风险,很多打着“法务咨询”“律师调档”“信息查询”旗号的业务,实际上都涉及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只要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分别达到三十多万和二十五万多万,因此最终被判处四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提醒经营者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触碰刑事红线,开展业务前一定要核实业务合法性,避免踩坑。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湘0802刑初4号
案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6月16日
本文由罗人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