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时受伤,雇主应该怎么划分责任?
在张家界中院(2024)湘08民终33号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中,法院认定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防护的,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罗人方律师结合本案生效判决梳理此类纠纷的实务要点。
本案核心争议
罗人方律师结合(2024)湘08民终33号生效判决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楚某与张某之间是否构成承揽关系,楚某与杨某之间是否构成劳务关系,以及责任比例如何划分。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楚某与杨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楚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这个结论是基于本案楚某未提供安全防护、张某未从中获利的特定事实得出的。
案件基本事实与裁判结果
楚某因需为父亲移位墓碑,找到张某协商施工,约定施工人员每人每日报酬300元,总费用2800元(包含700元按习俗发放的红包),张某喊来杨某等一共7人施工,施工时间按照楚某要求定在凌晨,楚某在现场指挥并提供照明,施工过程中杨某被滚落的石碑砸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楚某主张自己已经将工程承包给张某,杨某是张某雇请,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还主张杨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且自己给了张某25000元医疗费,张某只给杨某转了20000元,剩余5000元应当抵扣赔偿款。一审法院认定楚某与张某不存在承包关系,楚某与杨某形成劳务关系,判决楚某承担60%赔偿责任,扣除已付20000元后赔偿杨某128538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楚某与张某之间不符合承揽关系特征:一是双方没有约定承包款,仅约定了施工人员日工资;二是张某本身就是施工人员,未从中获利;三是施工全程由楚某指挥监督,因此张某只是帮楚某召集人员,楚某与杨某形成劳务关系。楚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防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60%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至于张某未转交的5000元,楚某可另行向张某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怎么区分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
一般规则层面,区分二者核心看两点:一是是否存在控制、指挥、监督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对施工方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二是报酬结算方式,劳务关系一般按工作时长或工作量结算报酬,承揽关系是一次性结算承揽款。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裁判观点,部分法院会结合施工内容是否需要特殊资质、施工方是否自带工具等因素辅助判断。
本案中因为张某本身也参与施工,施工全程由楚某指挥,报酬按人头日薪结算,张某未获利,因此法院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符合一般认定规则。
雇主给中间人的医疗费没交给伤者,能抵扣赔偿吗?
一般规则层面,合同具有相对性,雇主把医疗费交给中间人,中间人没有转交给伤者,属于雇主和中间人之间的另一层法律关系,伤者没有实际收到该笔款项,自然不能在雇主对伤者的赔偿款中抵扣。雇主可以就未转交的款项另行向中间人主张权利,本案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罗人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在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中,主张存在劳务关系的一方,要提前收集好沟通记录、证人证言、报酬结算记录等证据,明确接受劳务一方主体;如果主张是承揽关系,也要保留好承揽约定、结算凭证等书面证据,仅靠口头约定很难被法院认可。本案中楚某主张是承揽关系,但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佐证,仅为口头陈述,因此法院不认可其主张,这就是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诉求不被支持的典型情况。
第二,事前风险预防方面,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一定要给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全程做好安全监督;如果确实要把工作交给他人承揽,一定要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事后发生争议时无法说清法律关系。作为提供劳务一方,也要主动要求雇主提供安全防护,自身也要做好防护措施,施工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第三,责任划分层面,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思路是:接受劳务一方未提供安全防护,是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的,一般会判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50%到70%的责任,具体比例要结合个案的过错程度认定,本案认定60%的责任符合当前裁判趋势。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4)湘08民终33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4年3月7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文由罗人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