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走跨河水管落水死亡,供水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罗人方律师
罗人方 专职律师 · 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法院认定供水公司不对跨河自来水管道承担公共通行安全保障义务,不承担孩子落水死亡的侵权责任。罗人方律师结合(2015)州民一终字第375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责任认定要点。

核心争议

罗人方律师结合(2015)州民一终字第37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某某自来水公司作为跨河架设自来水管道的所有人,对未成年人走管道落水死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某某自来水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维持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本案基本事实

死者王卫(上诉人曾某、王某之子),出生于2004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7月4日,当地普降暴雨,河水暴涨,王卫在培训班下课之后,沿跨河架设的某某自来水公司的自来水管道行走,不慎落水溺水死亡。曾某、王某作为原告,起诉请求某某自来水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某某自来水公司架设的案涉自来水管道符合城市规划,该管道并非公共通行通道,某某自来水公司作为管道所有人仅负有保障管道安全通水的管理义务,对管道被人攀爬溺水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情形,因此不承担责任。王卫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暴雨天走管道的危险,自身行为是死亡的根本原因,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查明的事实,进一步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分析,认为虽然案涉管道是王卫死亡的条件,但通常情况下没有暴雨暴涨的特殊情形,不会发生此类损害,因此不具有因果关系的相当性,且管道并非公共通行通道,某某自来水公司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只要设施在户外,管理人就一定要对发生的损害担责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案涉设施不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就不负有针对第三人进入设施发生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案涉管道是供水设施,并非设计用于行人通行,也没有成为实际的公共通行通道,因此不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自然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如果设施已经实际成为公众日常通行的通道,管理人就可能被认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不同处理。

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对责任划分有什么影响?

一般规则层面,未成年人发生损害,监护人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监管义务,对于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王卫已经年满十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预见暴雨天在河水上涨的情况下走跨河管道的危险性,二上诉人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管教育义务,对于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即便本案中某某自来水公司需要担责,也会因此减轻责任。

办案视角与实务提醒

罗人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此类侵权案件中,关键证据是证明设施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或者管理人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原告主张设施管理人承担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案涉设施属于公共通行场所,管理人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举证不足的,就会像本案原告一样面临败诉风险。主张对方存在过错,也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不能仅凭损害发生就推定对方有过错。
第二,对于公共设施的管理人来说,事前风控十分重要。如果设施架设位置在河道、陡坡等高危区域,或者已经有公众频繁通行,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加装防护设施,避免发生他人损害后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日常维护中也要定期排查,对于已经出现通行需求的管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纠纷发生。
罗人方律师认为,本案裁判思路符合当前此类案件的主流裁判趋势,即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必须结合设施的性质和用途判断,不能随意扩大管理人的责任范围。当事人遇到此类案件,应当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收集证据,主张权利,不要一概认为只要发生损害管理人就必须担责。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15)州民一终字第375号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年7月20日

法律依据

本案原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应现行有效法律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罗人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罗人方律师 证号 14331202110344634
所属律所 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574350162
免费初步沟通 提交咨询不构成委托
向罗人方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 免费初步沟通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P5963136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