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工具在公司干活,算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罗人方律师
罗人方 专职律师 · 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自带工具在用人单位干活,不一定就不构成劳动关系,具体需结合用工特征判断。本文结合(2022)湘01民终7087号生效判决,解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的裁判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罗人方律师结合(2022)湘01民终7087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曹某与某某公司2021年3月3日至同年5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曹某和三磊长沙分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存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

真实案件概况

曹某于2021年3月3日带领数名工人进入某某公司(三磊长沙分公司)从事石材加工,自带手切机、水磨机等小型工具,需遵守公司规定的上午8点到12点、下午2点到6点的上下班时间,报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给曹某,其中部分转账明确备注“工资”,再由曹某发放给其他工人,公司为曹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2021年5月13日曹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之后就劳动关系确认问题产生纠纷,曹某起诉要求确认自2021年3月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则主张双方仅为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2021年3月3日至5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湘01民终7087号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6月22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2.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该认定标准目前仍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受伤治疗期间,劳动关系一定存续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劳动者因工受伤治疗期间,劳动关系并非必然存续,需要结合双方是否有延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劳动者是否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综合判断。本案中,曹某受伤后未再返回三磊长沙分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也均未作出明确延续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仅支持曹某在岗期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对曹某主张受伤后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未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如果劳动者处于法定工伤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劳动关系会依法延续至医疗期满,该处理规则与本案情形不同。

买了雇主责任险就代表一定存在劳动关系吗?

在一般规则层面,购买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行为,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直接依据,但可以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劳动关系的存在。雇主责任险本质上是承保雇主对雇员因公受伤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为个人投保了该保险,可作为认定双方存在管理性用工关系的辅助证据。本案中,法院也将三磊长沙分公司为曹某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事实,作为否定承揽关系主张的参考依据。

实务操作建议

罗人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从关键证据指引来看,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案件中,劳动者要注意主动收集标注为“工资”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门禁出入记录、用人单位投保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这些证据是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本案中曹某正是因为握有标注“工资”的转账记录和雇主责任险投保记录,才得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三磊长沙分公司主张承揽关系,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承揽合意,因此未被法院采信。
从事前风险预防来看,对用人单位而言,招用劳动者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若确实建立的是承揽关系,应当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工作交付标准、报酬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约定不清产生争议。对劳动者而言,入职后就要有留存证据的意识,避免发生纠纷后因举证不能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罗人方律师认为,劳动关系认定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建议遇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本文由罗人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罗人方律师 证号 1433120211034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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