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签租赁合同,被挂靠公司要担责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私刻公章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在特定条件下被挂靠公司也可能要承担责任。本文结合(2019)湘31民终337号湖南湘西州中院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罗人方律师结合(2019)湘31民终337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租赁合同上的公章系私刻,被挂靠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当对该租赁合同承担责任。基于本案中挂靠经营、项目备案、授权公示等特定事实,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行为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被挂靠的房地产公司承担租赁合同的付款、返还器材等责任。
本案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花垣县金城家苑项目实际由彭某等人合伙挂靠某某房地产公司开发,该公司曾出具委托书委托项目合伙人之一接洽工程事宜,住建部门备案的建设单位也是该房地产公司。之后彭某与吉某(经营建筑设备租赁站)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合同上加盖了某某房地产公司的印章,租赁器材用于该项目。后因欠付租金,吉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中经鉴定,租赁合同上的印章系他人私刻。一审法院认定彭某签约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某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某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可一审观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般规则上,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无代理权;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四是行为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符合生效要件。
罗人方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不同案件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差异很大,核心判断点是相对人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最终需要结合在案证据综合判断。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存在挂靠关系、住建部门备案信息、房地产公司之前出具过委托书等事实,法院认定吉某作为出租方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符合善意无过失的要求,因此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约定管辖不明确会有什么后果?
本案中上诉人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但一般规则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如果合同仅约定可以向两个不具体的法院起诉,没有明确到具体基层法院,该约定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此时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所以本案一审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并不违法。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罗人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方在签约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和授权信息,如果对方主张挂靠在某公司名下,要主动要求对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同时可以到住建部门查询项目公示备案信息,留存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后续诉讼中更容易被认定为善意相对人。本案中出租方正是凭借项目备案信息、原委托书等关键证据,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对于被挂靠公司来说,收回授权后一定要及时对外公示,通知相关合作单位和备案部门,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挂靠经营本身存在较高法律风险,无论是挂靠方还是被挂靠方,都应当建立规范的印章和签约管理制度,被挂靠方要对挂靠项目的对外签约行为进行必要监管,避免出现私刻公章、无权签约的情况,一旦发生无权代理纠纷,要及时采取公示、告知等措施止损。
罗人方律师提醒,以上仅为同类案件的一般经验,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本案检索信息
- 案号:(2019)湘31民终337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9年2月26日
本文由罗人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