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伙协议,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也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合伙关系,本文结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31民终1349号生效判决,分析无书面合伙关系认定的裁判规则与举证要点。
核心争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是否能够认定合伙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以及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罗人方律师结合(2025)湘31民终1349号生效判决分析:基于本案中双方共同垫资、共同管理、共同对账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最终判决上诉人某朝向被上诉人向某支付合伙分配款88468.84元。从办案角度看,本案胜诉的核心就在于原告留存了完整的能够证明合伙实质要件的证据,这也是很多个人合伙纠纷中容易忽略的关键点。
案情与裁判观点
某朝是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内部承包了案涉工程项目,向某主张双方是合伙关系,要求清算分配利润;某朝主张向某只是自己雇来帮忙管理的,已经退还了向某的垫付款,不存在合伙关系,且一审未追加建筑公司为当事人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垫资、共同管理、共同对账的事实:1.某朝认可向某实际参与现场施工和管理;2.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工程开销、施工采购等进行沟通,且有双方共同签字的支出流水账,流水账明确记载了双方各自剩余的垫资金额;3.双方共同处理工程施工中的矛盾纠纷,某朝未否定双方存在需要结算的账目。据此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
关于合伙支出和利润分配,因某朝主张的部分支出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一审按照证据规则认定了可采信的支出,最终核算出合伙盈余,因双方没有约定分配比例,判决平均分配,某朝向向某支付合伙分配款88468.84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判结果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罗人方律师办案经验看,本案中原告的举证策略非常值得参考,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把分散的间接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证据链,是拿到胜诉判决的核心。
常见关联问题解答
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就一定不认定合伙关系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并非强制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符合合伙的实质要件,所以法院认定了合伙关系。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即便一方实际参与项目管理,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合伙关系。
本案为什么不用追加建筑公司为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般规则层面,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对诉讼标的享有共同权利义务,不参加诉讼会影响案件审理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主体。在本案中,某朝与向某的合伙关系是二人内部关系,建筑公司与某朝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案件处理结果不对建筑公司产生利害关系,因此建筑公司不是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法院不追加符合法律规定。
实务操作建议
罗人方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存在合伙关系的一方,应当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同参与决策、共同对账的证据,比如出资凭证、聊天记录、共同签字的对账材料、共同处理项目事务的沟通记录等,在本案中,向某正是因为提交了这些关键证据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主张支出的一方对支出的真实性、关联性负有举证责任,对有争议的支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会采信该支出,本案中某朝主张的大部分争议支出因为没有充分证据,所以未被法院认定,这就是举证不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如果是个人合伙,哪怕关系再好,也建议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债务承担方式、退伙清算规则等,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据可依。罗人方律师提醒,遇到此类纠纷,因为个案事实差异较大,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诉讼策略。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湘31民终1349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5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罗人方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